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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紀念日及元旦均屬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行憲紀念日及元旦均屬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為今年增列之國定假日之一,另115年1月1日元旦(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亦屬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放假一日並照給工資,以確保勞工休假權益。

勞工局說明,若因業務需要,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另雇主亦可事前與個別勞工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進行調移,並須明確約定調移日期。經調移後,原國定假日即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資無須加給;惟若勞工於調移後所指定之國定假日出勤,雇主仍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進一步提醒,今年行憲紀念日及115年元旦皆適逢週四,如當日原訂為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一日,補休日期須經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且該補休日性質視同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亦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不論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只要適用勞基法,均適用上述休假與給薪規定。

最低工資調整雇主應依法給付-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勞工局補充,自115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將調整,月薪由現行28,590元調升至29,500元,時薪由190元調升至196元。雇主在核算工資時,務必注意不得低於法定標準,以免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相關勞動權益疑問,可撥打勞工局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市府1999服務專線洽詢,亦可親洽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記者:張博瑞/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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