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賡續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以達節能減碳目標,本市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依據114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本市配合該修法,已公告延續免稅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止。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該處說明,凡民眾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車籍地址登記於臺北市者,該處會主動延長免稅期限,不須民眾提出申請。如有需要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可多利用「稅務視訊服務雲平台」查閱。
(記者:陳品綸/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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