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或公共場所拒絕導盲犬入內的事件時有所聞,但根據行政院預告的《反歧視法》草案規範,未來公眾設施或大眾交易決定提供服務或是服務過程中,不得因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歧視特定人,否則被害人可請求賠償。
行政院指出,現行禁止歧視的規定,分散在不同法律,為研議制定綜合性反歧視法,日前預告《反歧視法》草案,共7章46條,分為「總則」、「大眾交易、就業、教育之禁止歧視、騷擾及報復」、「不構成歧視之情形」、「賠償及救濟」、「政府義務」、「國家人權委員會關於歧視事件之處理」、「附則」等。
該草案將明定歧視、騷擾、報復等定義,也要求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等歧視、騷擾等行為,同時規範「不構成歧視的情形」,像是為加速或實現因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而處於不利處境個人或群體事實上的平等,所採行積極平權措施所生的差別待遇,不構成歧視。
另外,依法令的行為也不構成歧視,例如依法拒絕將菸品出售予未滿20歲者。
該草案規範依民事法律關係,對公眾提供物品、設施或服務的大眾交易,在決定是否提供以及提供過程中,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對特定人為歧視或騷擾,具體態樣像是餐廳拒絕使用導盲犬的障礙者用餐,或是對使用導盲犬的障礙者收取額外的服務費等,都構成歧視。
另外也要求雇主,對於求職者、受僱者招募、進用、分發、升遷時,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歧視;此外,學校在教學、活動、服儀、評量、獎懲、福利、設施及服務上,也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歧視學生或申請就學者。
若出現上述歧視行為致侵害他人權利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或防止,若歧視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須負賠償責任,尤其故意歧視所致的損害,法院得因被害人的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而現在餐廳若拒絕導盲犬進入,則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若未改善將處最高新台幣50000元罰鍰,未來《反歧視法》,則是制定對「被害人」的賠償機制。
(記者施正傑/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