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許接獲通報,於捷運臺北車站月台有民眾疑似攜帶槍型物品,該名男子後續於忠孝敦化站下車,經攔查檢視後,確認所持物品為黑色塑膠製玩具道具槍1把。
經了解,該李姓民眾(男、96年次)與友人洪姓男子(97年次)當(1)日因參加萬聖節活動,身上攜帶裝扮服裝及未裝填子彈之道具BB槍。由於李男曾於臺北車站板南線月台,短暫拿出該BB槍供洪男觀看,隨後即收回袋內未再取出,現場亦未有造成群眾恐慌,惟李男持玩具槍比劃之動作仍遭後方民眾發現並向司機員通報。全案詢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請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於115年2月26日,以115年度北秩字第8號裁處李男罰鍰新臺幣3,000元,並沒入塑膠玩具槍壹把、塑膠彈匣壹個。
大安分局呼籲,民眾於公共場所攜帶或展示疑似槍械物品,容易引發社會恐慌並影響公共秩序,請避免從事類似行為,以免觸法。
(記者:廖家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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