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網紅「小玉」朱玉宸涉利用人工智慧Deepfake技術變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獲取利益,新北地方法院二審判處5年有期徒刑,另1年8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8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全案定讞。
朱男與莊姓助理利用AI技術合成119名被害人臉部,加工製成色情影片,預估不法獲利破新台幣1000萬元,許多社會知名人物因此受害,新北地檢署依妨害風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加重誹謗等罪起訴2人。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朱男依《個資法》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1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莊姓助理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個月,均可易科罰金。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酌119名被害人中,有36人未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但一審就36人部分與其餘83個成立加重誹謗罪的犯罪事實,均論處相同刑度,明顯不當。
高等法院指出,網路影像流通無遠弗屆、難以完全消除,朱男2人侵害的法益,難以完全回復原狀,且本案遭查獲影片數量龐大,獲利千萬非微,原審量刑過輕,難謂罪刑相當,應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朱男2人利用被害人身為公眾人物的名氣,濫用換臉軟體,將被害人的面部特徵合成於猥褻影片上,上傳供付費者觀覽,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更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名譽,造成被害人精神損害。
因此認定,朱男為主謀,就被害人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83罪,分別量處7個月徒刑,另未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36罪,則分別判處6個月徒刑,且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1年8個月。
莊姓助理就被害人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83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個月,未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36罪,則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個月,得易科罰金。
檢、辯雙方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記者施正傑/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