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在4月11日18時30分,接獲金融機構通報,行內有臨櫃大量異常匯款。經派遣員警到場查處有1名詹姓40歲男子提現金新臺幣100萬餘元,欲臨櫃辦理匯款。原認為係疑似遭到詐騙,在場員警詳加盤問發現,該名男子身分係詐騙集團收水出金之成員。
警方表示,詹姓40歲男子對於員警盤查過程中,誆稱前往金融機構臨櫃匯款新臺幣100萬餘元皆為互助會俗稱標會的會錢,惟對於員警詢問互助會詳細內容、成員,以及撥打電話與成員通話,詹男說詞反覆且無法提出證明及通話。
警方查獲之贓證物-圖/大安分局提供
大安分局隨即成立專案小組清查匯款受款戶,發現該受款戶即為投資型詐騙之潛在被害人,已投入新臺幣32,000元,該詐騙投資群組誆稱本檔期已獲利新臺幣49,670元可供出金,而詹姓男子本次其中一筆匯款即新臺幣49,670元。查明後當場依涉犯詐欺罪及洗錢防制罪現行犯逮捕詹姓男子,另查扣現金新臺幣100萬餘元、匯款單、偽冒收據及手機2支等犯罪工具及證物,全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並持續向上溯源,追查同案共犯。
警方查獲之贓證物-圖/大安分局提供
本次打詐專案期間大安分局將加強全面查緝集團核心成員、查扣不法所得,並持續與轄內金融機構聯手共同保護國人財產安全。另為鼓勵全民從「被動防衛」轉變成「主動出擊」,經向警方檢舉成功,於拘提或逮捕移送後,即可獲頒新臺幣5萬元檢舉獎金!檢舉方式可透過165打詐儀錶板 https://165dashboard.tw 「百斬行動檢舉車手專區」填報檢舉車手線索情資。
(記者:陳品綸/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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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