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日前接獲建國花市內攤商急忙至所報稱,其欲販售之多肉植物放置於路旁,在搬運貨物前往花市內所屬攤位期間,僅離開該處約10分鐘許,返回後即發現其中約20盆多肉植物不見,總計損失新臺幣7,000元。
經大安分局指派專責人員調閱監視器,查知係由1名駕駛計程車之60歲黃姓男子拿取。案發1小時內通知到案後,雖黃姓男子將20盆多肉植物全數歸還,惟本案報案人已提出侵占遺失物之告訴,且黃男未即時將拿取之物品交予警方作為拾得物處理,全案詢後仍依涉犯刑法侵占罪嫌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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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遭竊小盆栽被警方迅速尋回-圖/大安分局提供
大安分局呼籲,民眾如果拾獲遺失物,應依據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若私自占為己有的話,將可能涉有刑責;警方將會持續恪守職責為民服務,以保民眾財產安全。
(記者:陳品綸/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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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