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警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於今23日凌晨5時許接獲報案,稱轄區林森北路某營業高級場所內有打架情事,遂派遣快打警力前往查處。
警方到場後,經初步瞭解係李姓男子與許姓男子因敬酒問題發生口角衍生衝突,過程中許男持垃圾桶毆打李男成傷,在場4名同行友人見狀隨即上前制止,警方到場後通知救護單位將李男送往臺北馬偕醫院治療。現場釐清後將相關人等帶返所,詢後將許男依刑法傷害罪嫌移請臺北地檢署偵辦。
中山分局呼籲,好友相聚是好事,若民眾遇有糾紛應保持理性,切勿訴諸暴力影響朋友間情感,警方並再次呼籲,對於任何暴力所產生之事件,絕對嚴辦到底,決不寬貸。
(記者:陳品綸/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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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